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译文)
2008-07-28译/常黎校译/万怡挺
WTO经济导刊 2008年6期
关键词:区域
译/常黎 校译/万怡挺
译/常黎 校译/万怡挺
前言
2006年7月,WTO通过了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用来指导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对WTO成员间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工作。这是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底启动以来达成的寥寥无几的成果之一,在全球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迅速增长的今天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这一透明度机制已经在多哈回合谈判一揽子协议达成之前临时付诸实施,我国近几年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也都已经或即将按照这一新的透明度机制履行通报和被审议的义务。现将此决议全文译出,希望有助于我国今后及时向WTO通报正在进行和已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从容应对相关审议,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
2006年7月
WTO总理事会,
考虑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9条第1款;
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2款,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履行其职能;
注意到具有互惠性的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或RTAs)数量大幅增加,并已成为成员贸易政策和发展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确信增加区域贸易协定的透明度以及加深对区域贸易协定本身及其效果的理解具有体制性的意义,且将惠及全体成员;
同时考虑到《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中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谅解》)、《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以及《1979年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授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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