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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2008-06-23江先峰

卓越管理 2008年5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合法合同法

江先峰

在《劳动合同法》频布实施的新形势下,只有不断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才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做到依法治企。文章分析了新形势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及生效的必要条件,阐述了劳动规章制度欠缺合法要件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要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体系必须确保内容合法、努力提高适用性、切实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和告知义务。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全体成员和用人单位自身都具有约束力。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避免劳动争议损失中的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合法、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证据使用;企业规章制度并非只是摆设,运用得当,可以起到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的作用。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有三个:

①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②内容合法;

③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若欠缺合法要件则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①承担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③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应确保满足合法要件,使员工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也能够使得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让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基本途径

重新审查清理企业现行劳动规章制度,做到内容合法、系统明确。依据笔者经验,大多数国有企业没有系统化装订成册的劳动规章制度文本,往往是上级下发一个规定就转发一个,有的转发文件可操作性较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和偏差。久而久之,部分员工对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印象是凌乱的、模糊的。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规章,认真清理审核现有劳动规章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补充的补充,在保证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体系。

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努力提高适用性 对于上级劳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决不能满足于照抄照搬,必须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下功夫,创造性地用足用活上级劳动人事政策。例如:对于《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条文,必须结合企业实际,在劳动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何为严重失职,何为造成重大损害。要通过劳动规章制度的细化,增强劳动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重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作用,切实履行民主协商程序 民主协商原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程序,不是可办可不办的问题,而是必须办好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协商程序之规定,标志着:相关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再是企业经营者的特权,职工群众在相关制度的制定中有知情权、参与权。这项规定对于和谐劳资关系是有益的。企业应当把劳动规章制度的民主协商过程变成宣传群众、发动群众、人人为强化企业管理献计献策的过程。

要不断加大劳动规章制度的宣传学习力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企业有义务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及时公示、告知企业每名员工。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多种媒体,不断加大劳动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使之家喻户晓。特别是对新招录的企业员工,必须进行劳动规章制度教育,将劳动规章制度系统地传达到每名新员工。员工学习过相关劳动规章制度后,应在这些规章制度的文本上签字,作为已经通知员工这些规章制度内容的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举证困难,最终导致败诉。(作者单位 龙矿集团配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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