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诉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特定措施案”策略分析
2008-06-06刘丹丹
WTO经济导刊 2008年4期
刘丹丹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就“中国一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向WTO提出申诉。随后,中美两国就此案进行磋商。磋商中,美国共就四个方面涉及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相关法律提出磋商请求,它们分别是:1、中国现行法律对有关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起点问题;2、中国海关当局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处置问题;3、拒绝对在中国境内还未被授权出版和发行的作品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和执行问题;4、未能对仅仅从事未授权复制或仅仅为授权发行著作权作品的人适用刑法程序和处罚。由于第四个问题是美国对我国法律的误读,美国随后将这一诉请撤销。对于前三个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2007年8月13日,美国请求WTO就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某些措施成立专家组。2007年9月25日专家组成立。阿根廷、欧盟、日本、墨西哥、中国台北作为第三方参予争端解决程序。本案的焦点是,针对美国的诉求,我国法律是否达到了WTO和TRIPS的要求,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笔者试图逐一分析并做出抗辩。
中国现行法律对有关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起点问题
美国在磋商中特别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7条、第218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美国对我国这些处罚侵犯知识产权条款中的“严重”、“特别严重”、“较大”和“巨大”等刑事处罚条件提出质疑,并认为具体规定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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