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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从无与司法公正

2008-01-21潘逸

总裁 2008年9期

潘 逸

摘要:从疑罪从无、司法公正的定义与关系入手,通过对疑罪从无与刑事举证责任,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进行解析,在一定程度上论述了疑罪从无是现代社会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实践必然。

关键词:疑罪从无;司法公正;诉讼证据制度

1疑罪从无与司法公正

1.1疑罪从无与司法公正的含义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情节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判。从广义角度看,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

司法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司法结果的公正。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1.2疑罪从无与司法公正的辩证关系

“当事人提出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公正的司法裁判应当揭示案件真相。过去,司法机关在处理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要惩罚犯罪,害怕采取“疑罪从无”的原则会放纵犯罪,因而,对一些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也不轻易做无罪处理,大多是采取“疑罪从有”,但在量刑上却留有余地,因此,司法人员便在证据不足,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有的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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