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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政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2007-08-20马红漫

中国中小企业 2007年8期
关键词:出口退税税收调整

马红漫

出口退税原是为避免不同国家间重复征税问题而设计,本身并不具备所谓调控经济的职能。但在中国,出口退税诞生伊始,便承担着增加“出口创汇”的政策重任,如今又承担着“产业结

6月的最后一天,上海逸仙路被排成一字长蛇阵的各类大型卡车堵塞。这些大型集卡满载货物缓慢地向外环隧道入口处蠕动,不少司机时不时将头伸出窗外探望,一脸焦急。他们的目的地都是一样的—外高桥保税区。导致道路拥堵、集卡司机焦灼的原因与近期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关。6月18日,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根据这份《通知》,自本年度7月1日起,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将会减免,涉及范围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涉及面要远远超过以往。

对于许多相关企业、尤其是中小规模企业而言,出口退税是维系其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政策忽然收紧,许多企业的利润将被斩去一大块,有些企业的利润甚至会由正转负。目前,已有数十家上市的中小企业发布公告称,此次退税政策调整影响了其收益。

根据有关规定,出口货物进入保税区物流园区后,出口企业就可拿退税单据到相关机构办理退税手续。因此,许多企业欲抢在7月1日前搭“末班车”,将货物抢先运入保税园区,以减少因新政所带来的损失。由此引发了上海通往保税区的道路长时间拥堵。

出口退税政策回归中性是大势所趋

近期,我国贸易顺差屡创新高、投资增速持续在高位运行、流动性过剩等问题突出。政府在此刻出台出口退税新政的初衷便是通过税收杠杆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但应当看到的是,贸易顺差格局是多因素导致的,单单凭借税收杠杆的一己之力难以起到根本性的效用。

其实,出口退税原是为避免不同国家间重复征税问题而设计,本身并不具备所谓调控经济的职能。但在中国,出口退税诞生伊始,便承担着增加“出口创汇”的政策重任,如今又承担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任。如此多的重任背离了出口退税的本意,使得行政力量过多地干预了经济运行。去年9月中旬,财政部等五部门就曾采用税收杠杆对贸易总量及结构进行调节。然而,时至今日,当初的问题依旧存在。

在国外矛头直指中国出口贸易总量的情况下,立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出口退税新政似乎并不能缓解这一矛盾。例如,机电产品在我国出口中占大部分江山,是我国贸易顺差来源主要部分,而这部分产品在此次出口税率调整中变化幅度并不大。据此,机电产品大幅顺差的格局不会改变,大额贸易顺差的格局也并不会得到有效的缓解。而且,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价格竞争力,即便出口退税率有所下调,企业仍可通过协商提价的方法,维持产品的出口量,缓解成本提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近日各相关公司发布的公告可以看出,调整价格成为企业近期内应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手段之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实际效应。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贸易顺差大幅增长背后有经济增长、国际产业转移、汇率、劳动力成本优势等诸多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劳动力成本优势吸引着国际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国内制造业产能快速扩张,出口由此大量增加。因此,要解决贸易顺差过大的问题,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比如将环境、资源等社会成本转变为企业内部成本,解决出口商品成本虚低等问题。

应当看到的是,出口退税政策由如今鼓励出口的指向回归其避免重复征税的中性本质是必然的。但是,这样的回归需要一个缓冲过渡期。否则,骤然大面积降低出口退税,很有可能令诸多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的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危机。而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结局并非政策出台部门的本意。

中小企业在新政中受挫

数据表明,我国中小企业在服装、纺织品、玩具、皮鞋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达90%以上。但近年来,这些中小企业频繁遭遇挫折。在生产成本方面,工资成本日渐高企。以纺织业较为发达的江苏为例,最低工资标准由2000年的390元上涨到了2006年的750元,涨幅达到102%;而在河北,这一数字则从240元变成了580元,上涨高达141%。在汇率方面,人民币每升值1%就会吞噬纺织行业2%~6%的利润。近期,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有节节攀升之势,这些中小企业的经济利益已经受到影响。此外,出口退税政策也备受这些企业的关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最新的数据显示,下调两个百分点的退税率,将导致整个服装行业7~12月份利润下降48亿元。据此推测,此次出口退税率的下调,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窗口企业可能会出现利润的负增长,亏损、倒闭以及与之相关的体力劳动者大面积失业将会接踵而至。

就本次出口退税调整政策出台的程序而言,从设计到最终发布实施,缺乏广泛征集意见的关键环节,导致了政策在执行之后出现了背离初衷的迹象。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日前表示,“如果有些产品确实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是深加工产品,而且不属于‘两高一资产品,财政部在调查核实后还会根据情况做出调整”。虽然从政府官员的表态中可以看到,部分因为退税政策调整而被“错杀”的产品目录将可能随时调整。但遗憾的是,这样的调整不是在政策落实之前,而是在实施之后。市场参与各方由于事前的话语权缺失,就只有被动等待事后的纠错。

从长远来看,我国出口型中小企业要想摆脱目前的窘境,需要在创新投入上下工夫,通过转型提升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但这一源自企业内部努力的凤凰涅磐将需付出时间和金钱的代价。因此,在调整退税的同时,政府理应率先落实对中小企业各种税收优惠,此为扶持这些企业渡过难关的必要之举。否则,将会有一批中小企业在出口退税调整的冲击下消亡。

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事实上,政府通过各种税收优惠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生存空间的做法已被许多国家采纳。税收优惠是西方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普遍政策措施,因为中小企业的崛起有助于提升这些国家的竞争力。例如,近几十年来,美国的高新技术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原因之一,就是大力发展了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美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1981年经济复兴法”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由28%降至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的税率降至14%。同时,对于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美国有关税收政策还给予了长期减免投资税的优惠,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与永久性投资税减免。根据“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美国在10年内已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几十亿美元的税收减免。

反观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在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晰的思路,并且其立法层次低,也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各个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从税收优惠的方式看,降低税率和减免税收的优惠手段过于单一,而且减免力度偏小,导致中小企业纳税负担往往并不比大型企业轻。因此,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亟待改革。

具体而言,对于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呼吁较为强烈的问题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改变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对于中小企业,只要财务健全、会计核算资料齐全、纳税记录良好,都应作为一般纳税人对待,可以领购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二,在现有征收税率的基础上,酌情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能够再予以一定的优惠。其三,降低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避免政府重复收费现象,各种收费应界定在政府提供公共商品的领域,并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综上,出口退税在我国承载了过多的政策目标,已然偏离了其设计的初衷,回归中性本质已成必然。此次不设过渡期的出口退税新政,本是剑指宏观层面的经济结构调整,但却令众多中小企业直面生存危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尽快出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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