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辨析一例
2007-07-13赵立新
吉林人大工作 2007年6期
赵立新
在立法工作中,立法语言作为法律的表征和载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准确、娴熟地运用好立法语言乃是立法质量高低的决定因素之一。对立法工作者而言,仅仅将立法语言作为立法技术的层面来考虑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需照应到语言内涵的逻辑层次、法理表述以及条款间的语法关系。从这个角度上讲,立法语言本身便复合了相关学科领域的基本原理和内容,其中任一部分的缺失和瑕疵都会损害法律的严谨性和准确性,下面择一例就立法语言的运用谈一点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菖?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法语言里较为常见的句式,在地方立法甚至国家立法中类似的表述屡见不鲜。从立法语言的逻辑关系上来看,“(?菖?菖行为)构成犯罪的”无疑是一种假定,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便是处理。而这里的问题就在于“构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之间无法建立起排他式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换句话说,构成犯罪的,不一定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许有人会说,这句话前面有个限定词“依法”,也就是说只要“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存在问题了,可恰恰是因为“依法”才出现追究刑事责任和不追究刑事责任两种可能性。我国现行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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