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对法院的监督
2007-07-13刘小楠
吉林人大工作 2007年6期
刘小楠
由传统形式的议会监察专员来监督法院仍然是一种非常少见的现象,但瑞典和芬兰在这一领域有相当悠久的传统。在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其他国家,议会监察专员有权监督所谓的“司法行政”,即对司法审判前的程序进行监督。
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已经从议会监察专员的司法权中解脱出来了。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对法官的监督是不必要的,而只是优先考虑了其他的解决方法。例如,在许多国家,如果一个法官被认为不适合履行其职责,则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也可能被免职。这种处罚行为的主动权有时可能来自法院自身,有时来自司法部长,也经常是由某个专门机构来决定这种事务。一般认为,法官不是不可能犯错误的,因此,由于法官履行职责的方法不当或没有履行其职责而对其进行制裁可能是必要的。
议会监察专员和宪法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作用具有宪法性质。瑞典宪法规定瑞典议会应当选择一个或多个议会监察专员去监督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和其他成文法的适用。根据《议会监察专员法》,议会监察专员尤其要确保法院和公共权力机构在它们的活动中遵守宪法关于客观、公正及公民基本权利、自由不受公共行政管理部门侵犯的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完全独立于政府,在与瑞典议会的关系中他们也具有很大的独立性。瑞典议会不能命令议会监察专员去调查某一特定案件,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影响议会监察专员的决定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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