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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法 人大如何抓(二)

2007-07-13

吉林人大工作 2007年6期
关键词:规范性备案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监督法的颁布与实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实施前后,以学习贯彻监督法为契机,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突出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组织召开全市学习贯彻监督法会议。为深入贯彻全省学习监督法会议精神,吉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全市学习贯彻监督法的会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全体机关干部和“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全国人大举办的监督法学习班上的讲话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杨景宇的辅导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傅绍清结合全国人大举办的监督法学习班和省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监督法会议精神,就全市如何学习和贯彻监督法,依法做好监督工作讲了四点意见:(1)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为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2)要做好贯彻落实监督法的规范和过渡工作,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3)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不断改进和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4)要加强人大机关建设,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二是及时清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为了保证监督法在该市正确有效实施,从2006年11月开始,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清理工作小组,利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本着凡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年底前一律修改、删除或废止;符合监督法规定和精神的,结合该市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完善细化的原则,对有关监督工作的10项地方性法规和工作制度进行了清理。其中,废止4项;修改2项;暂不作修改的2项,需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暂缓修改的2项。

三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为了深入贯彻监督法,切实强化人大常委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能,市人大常委会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于2007年1月30日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开展了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法制部门负责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管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的负责同志,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采取专题辅导和常委会分管领导讲话的方式进行,主要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含义,制定的主体、权限、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做了系统的阐述,并就备案审查的范围、时限和要求、审查的内容、程序、原则及工作流程进行了深入的讲解,为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是改变工作思路,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是抓大事,议大事,即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1)必须紧扣大局。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但人大工作实行会议制,不论是立法还是就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决定的。目前的政治体制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的民主方式,决定了它不可能管得过细,只能就事关全局的问题听取汇报、进行检查和调查。如经济发展问题、生态保护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群众权益问题、司法公正问题等等。(2)要突出重点。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政府抽象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法制统一。有效运用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在抓实效上下工夫。为了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增强时效性,监督法在监督程序上突出两点:一是时效性,规定了监督前、监督中、监督后的时限和具体工作,事前的调研、事中的审议和事后的跟踪落实,环环相扣,以较为完善的监督程序保障监督职权的正确行使。二是公开性,规定了监督计划和监督结果的公开,即分别不同情况,将监督计划和监督结果“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是保证监督实效的重要一环。要有“深度”和“力度”,少不了“透明度”。要取得监督实效,除了政府、法检两院和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之外,关键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除此之外,常委会机关各委办、各处室也要尽职尽责,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当好参谋,提供服务,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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