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不容赎买
2007-06-08王琳
法治 2007年2期
关键词:法律
王 琳
广东东莞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北京晨报》1月31日)这一做法不仅受到许多公众指责,在崇尚解构与批判的评论界,更是一边倒的质疑。东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斯日前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进行了一番解释,不过,异议之声非但未曾消退,反而更趋激烈。
我国刑事司法以国家公诉为原则,禁止被害人与被告人“私了”,甚至在美国极为常见的“辩诉交易”,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上也找不到可以移植的土壤。东莞两级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对民事提倡调解的同时,“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亦即“以积极的赔偿来换取司法的轻判”,这已不是单纯的“民事调解”,而是介于“刑事和解”与“民事调解”之间,有些类似于“恢复性司法”之类的东西了。于政治层面,这种“以赔偿换轻刑”既与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的“亲民”与“人文”接轨,又与“创建和谐社会”的策略相契合。最高法院肖扬院长从去年底以来,就一直大力倡导“和谐司法”的概念。
当然,被确立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恢复性司法”并不以“轻刑”为“赔偿”的必然结果,美国刑事程序法上对被告人在庭审之前接触被害人有诸多约束,尤其禁止被告人在庭前以先行赔偿的方式影响司法。如果被害人因接受了被告人的赔偿而改变原来的证词,不仅被告人会被追诉“妨碍作证罪”,被害人也将被控以“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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