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立法不作为”
2007-06-08杨涛
法治 2007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杨 涛
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交通部决定明年继续征收养路费的依据的是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2号通知却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显然,《公路法》是要求以征税的方式来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而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是用收费方式来筹集养护资金,国务院的通知与《公路法》的规定存在形式上的冲突,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余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新的法规出台后,国务院应该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但五六年以来,都没有相关规定出来,所以确切的说应该是‘立法不作为”。由此,从这一事件,牵涉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在立法机关(包括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立法不作为,使得法律发生冲突,或者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如何办?
“立法不作为”类型与表现
通常我们只听说过也只讨论过行政不作为,从来没有听说和讨论过立法不作为。行政不作为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法律明确赋予其的职责不履行的行为,对于行政不作为造成国家、集体、社会财产损失和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损害的,要追究相应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了,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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