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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

2007-03-05

中国海关 2007年1期
关键词:申请人进出口检疫

张 浩

复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向做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重新做出检验结论的一种制度。

2002和2005年,为了履行中国政府入世后的承诺,按照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要求,我国分别对《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为了配合这次修订,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第77号局令——《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4章21条。

第1章 “总则”提出复验的前提是“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复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受理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第2章 “申请与受理”规定,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这充分赋予了申请人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同时,与1993年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中对商检机构做出的复验结论不服,可以再向原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的规定不同,新《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复验只进行一次,加快了行政程序的进程,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让申请人寻求救济的权利充分得以保障。另外,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视情形做出相应处理。为了使大家更清楚地了解这三种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现以表格的方式列明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以上三种情形中的哪一种,接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都需出具书面文书,这也是遵循行政法律制度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复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验费用。但如果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实施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实施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第3章 “组织实施”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复验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复验工作组,并将工作组名单告知申请人。复验工作组人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复验申请人还拥有申请复验工作组成员回避的权利。《办法》第14条则对复验方案的制定和复验的组织实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复验时限,《办法》要求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对复验申请人而言,他们最关心的就是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时该怎么办。《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复验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4章 “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6月1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同时废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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