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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金融卖方市场格局的经济学分析——以广东省为例

2007-01-10黄卫红

现代农业科技 2007年24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

黄卫红

摘要 广东农村金融的卖方市场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迟滞、效率低下,并阻碍了金融市场的流通。为此,放宽小额贷款限度,加大金融网点密度,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扶持、规范民间借贷机构,并积极进行农村金融利率市场化的尝试。

关键词 农村金融;卖方市场;金融抑制;金融深化

广东省新农村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农村建设,而市场经济应是一个完整而有机的经济体系、经济架构。其中金融体系是农村整个市场经济体系极为重要、核心的一环,因为农村社会的正常运转、农民生活的改善、农业生产的发展都离不开货币资金。笔者于2007年10月对广东农村的农民融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得出如下结论:虽然广东省是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省份,但广东农村的广大地区(除珠江三角洲的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供求矛盾仍然突出,以官方、半官方银行、储蓄机构等为载体的狭义的农村金融市场只在有限范围、程度上存在,且发挥着很有限的作用。广东农村金融卖方市场的特点非常显著,且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作者试图从制度层面对广东金融卖方市场的存在原因及其后果进行经济学学理分析,并指出解除金融抑制、推行金融自由化是改变农村金融市场卖方格局的根本出路。

1广东农村金融卖方市场的表现及特点

1.1广东大多数农村的金融机构类型单调且数量少

绝大多数乡村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中国农业银行这3种金融机构,很多乡村甚至连1家保险机构都没有。

1.2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单一

农村信用社、储蓄机构等只能满足农户存款、汇款、缴费、工资发放等基本服务,理财服务、咨询功能几乎没有。

1.3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交易成本过高

银行转帐服务、汇款服务等手续费过高,等候时间过长,有些农户去银行办事要连续等候4h,银行很多窗口只是摆设,形同虚设,银行服务态度也很差。综合起来看,银行的过高交易成本包括了资金成本、时间成本、心理成本等。

1.4广东除珠江三角洲外,多数农村金融机构几乎无贷款市场、存贷款服务不对称

农户贷款常常依赖于行政力量、亲戚关系、人脉关系,普通企业、村民很难贷到款,因为担保、抵押条件过于苛刻;或者即使贷到了款,贷款期限也很短、贷款额度也很少。大多数村民在资金紧张、需要借钱时,不会向金融机构贷款,而是求助于亲朋好友。

1.5农户投资渠道少

广东大多数农村不仅融资环境差,投资环境也很差,只有少数农村能满足村民购买基金、股票的服务,这暴露出投资工具和融资工具的双边匮乏。当然,对广大穷困的村民来说,当务之急是解决融资难问题,包括看病、读书、做生意等,而投资工具多元化则属更高层次的要求。

以上种种表现和特征无不显示出广东农村金融资源的短缺和金融卖方市场的特质。

2广东农村金融卖方市场形成的原因

中国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是广东农村金融卖方市场形成的根本原因。金融抑制的概念和理论及政策主张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在20世纪70年代首先提出。金融抑制是指在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主要作用的情况下,为了使稀缺的资金资源更多地由国家集中配置,政府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利率限制、信贷配额等一系列做法,其主要表现在:对存贷款利率实行高限,通常低于市场平均利率;对贷款额及贷款增长率进行限制,使全社会各部门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设立以及经营活动严加管制,各种金融业务必须由规定的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结果形成金融市场的分割,使整个金融业效率低下;限制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的发展、对国际资本流动实行严格管制,金融工具单调,投资者选择的机会很少等。

金融抑制下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是和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一脉相承的。虽说目前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金融抑制的程度有所放松,例如1998年就取消了贷款规模限制,但金融抑制的很多其他特征在农村仍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目前,在广东农村的金融抑制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的制度安排上:对业务范围、业务对象的严格限制;对经营网点的限制(各种严苛、复杂的审批程序)、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限制;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进入限制等。可以说,由于金融抑制,广东农村正规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

3广东农村金融卖方市场的后果

3.1卖方市场导致了农村内源性融资的盛行,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调查显示,村民资金缺乏时,仅有1.3%的村民会去找政府寻求补助,约18.2%的村民找官方、半官方金融机构寻找贷款(这种融资类型大多分布在珠江三角洲的中山、佛山、番禺、汕头、珠海等地),而超过80%的人会求助于亲朋好友,即所谓民间借贷。这种情形似乎使农行、农村信用社等撤除农村市场有了充足的理由,正规金融在农村的全线收缩使得农村金融资源的供求矛盾更为突出,又反过来加剧了农村金融卖方市场的特征。

3.2卖方市场引发了金融机构的巨额呆坏帐

由于农信社、农行在农村的贷款客户大多姓公、不姓私(关系贷款除外);姓大、不姓小;姓工、不姓农;而且这些贷款投向既有政府干预,更有政府的隐性担保,因而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的道德风险,弱化了其对资金、对贷款的管理动机,导致呆、坏帐的发生率增加。政府冲销呆坏帐时会引起社会成本,而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金融机构的亏损很少承担或几乎不用承担任何私人成本,现行的农村金融管理体制、人事任免奖惩制度综合作用的结果是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

3.3卖方市场提供了寻租机会和腐败温床

为了从官方得到相对廉价而稀缺的金融资源,不少急需资金者不惜送重礼给有关机构负责人,即大量资金并未用在生产上,而是用在了非生产性努力上。所以有关机构负责人的灰色收入远高于其名义工资收入已是人所共知的秘密,而在整个寻租过程中,农户的资金更为紧张、匮乏,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农村社会福利整体下降,金融官员的私人收益远大于社会收益。

3.4卖方市场阻碍了城市商品打开农村市场

农村金融的卖方市场抑制了城市商品在农村市场的拓展,因为金融抑制窒息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从而阻碍农村居民消费能力的提高,使得农村的市场功能难以发挥。所以农村的金融抑制既抑制了农村,也抑制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工业规模效应的发挥。从国家经济的整体上看,对全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没有益处。

3.5卖方市场下残缺、不对称的存贷款市场引起资金倒流城市

农村金融卖方市场是一种有缺陷、残缺的市场,对农户的存款服务和贷款服务严重不对称,引发资金外流。资金外流具体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由于存款风险不对称。国有银行风险低,存款向国有银行转移,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没有放款权利,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极少。二是邮政储蓄抽走大量的资金。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机构收缩后,农村金融资源向邮政储蓄和农信社集中,邮政储蓄发展很快,但它不发放贷款,资金转存人民银行,流出了农村,虽然人民银行以再贷款方式返还资金给农村金融机构,但规模有限,远远抵不上农村资金的流失。

3.6卖方市场使金融机构的性质发生异化

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资金借贷企业异化为血亲化、人脉化、行政化的准政府机构,这些机构成了为少数人牟利和提供方便的工具,而无数缺钱、缺权的困苦农户由于求贷无门,资金需求只有求助民间、求助亲朋好友。从整体上看,农村官方、半官方金融机构进一步萎缩。

4改变卖方市场格局,积极推行金融自由化

4.1对小额贷款的额度、期限、对象等条件进行放宽

可考虑降低担保、抵押贷款的条件或取消担保及抵押,以扩大对农户的贷款市场。本质上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怕呆、坏帐,而是对呆、坏帐的类型有所选择,贷款给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即使出现呆坏帐也不用负实质责任,因为有终极买单人(纳税人);贷款给关系户和亲朋好友可获得其他物质的或人脉方面的好处,而贷款给普通农户时银行却不得不对由此引发的呆、坏帐负责。但事实上农户个人信誉不会差于集体,因其违约遭受惩罚的针对性、指向性太强。以江苏省丰县华山镇的经验来看,其2005年10月,对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到期贷款收回率达98%以上,收息率100%,而其他类型贷款的回收率要远远低于此,所以放宽对农户贷款,总体上可降低呆、坏帐率,其内在原因在于贷款给农户,借贷双方的责任都很明确具体。金融管理机构在进行金融管制时过多地考虑了资金输送的城市导向、工业导向、国有导向,却没考虑到给普通农户更多的贷款机会,而这恰恰是减少化解、降低不良贷款的有效手段之一。管理思路出现误区的体制原因、深层原因值得深思。

4.2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设置密度,简化机构审批程序,减低设置条件

对金融管理机构来说,金融机构网点的多少、网点的密度、分布结构等的安排,除了经济效益还有规模效应的考虑。因机构设置的初始投资成本(房屋、办公设施等)比较高,市场越大,规模效应越明显。管理层可能认为农村官方或半官方金融市场需求不足,因而少设网点。如农村信用社近年来在机构设置上减少了农村的网点,增加了城镇的网点,这样,一方面脱离了自身贴近农民和农村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农信社陷入城镇企业的坏账困境中。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融资需求的不足是一种扭曲的、表象的不足(大家缺钱时不去找金融机构解决),因为金融抑制使人们不得不在资金紧张时依赖内源性融资乃至形成习惯(路径依赖)。如果政府解除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等过多的金融抑制(行政管制),被压迫的市场需求必然被释放出来,从而产生规模效应。

4.3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

要想真正使农信社的服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人为本、减轻道德风险、改变官办机构的衙门作风,就必须在资金注入和人事任免方面实行改革,使农信社真正成为民有、民管、民享的合作经济组织,以切实增强农信社为农户提供的融资等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4.4对民间借贷机构(机制)的积极扶持、规范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搞活农村金融市场。在农村金融领域,竞争局面基本没有形成,农村金融体系的发育程度不高。在发挥正式金融机构作用的同时,适当放宽农村金融业和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在可能的范围内扶持其他形式金融组织的发展。为此,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应尽快启动民营地方性银行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以增加对“三农”金融需求的供给,

并形成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和竞争的压力;第二,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第三,发展和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

款型小额信贷机构,使其合法化和规范化。这样一方面可以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打破官办金融机构垄断农村市场的局面,达到竞争格局,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弱化卖方市场,增强农户融资时的可选性,使农村金融资源的供求矛盾得到有效缓解。

5积极进行农村金融利率市场化的尝试

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而农民一向是中国市场化实践的先行者,对市场风险有着较强的心理承受力和适应能力。由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宜将利率一下子全都放开,所以,目前可以推行农村金融市场先行放开存贷款利率的尝试,在利率方面可以加大弹性,以满足更多对利率敏感度不同的农户的资金需要。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后一般呈现出较高的利率水平,但利率并不是农户融资需求的真正障碍,农村常常出现的高利贷反映出农民对资金的刚性需要是何等迫切,是其他行政规制和复杂手续压抑了农民向官方、半官方金融机构的融资需求。此外,利率放开后,不仅能有效地动员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源,调动农村居民进行货币积累的积极性,而且能够极大地吸引非农资金流入,扩大资金供应。另外,资金将会更为有效地使用,从量和质上保证农村融资环境的改善,从而改变目前广东农村金融呈现卖方市场格局的这种不平衡、不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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