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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亿元银行资金流失之谜

2006-09-01

廉政瞭望 2006年8期
关键词:东港防城港市申请表

秦 人

群众举报:银行损失资金上亿元!

2004年6月30日,广西防城港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分行1992至1993年间因违规拆借给国家造成了上亿元的资金流失,当时任该行行长的吴谋林和任计划资金科副科长的李荣儒有重大渎职嫌疑。

上亿元的资金流失,案发时间已有十余年之久,涉案的很多当事人已离开了防城港市,承办该案的干警们只有从银行账目上着手,希望能从中找出吴、李两人涉嫌渎职犯罪的蛛丝马迹。

通过走访银行,检察官们得知,吴谋林和李荣儒因违规拆借受到过人行广西区分行的处分,如今两人早已先后调离了防城港分行。吴、李二人违规拆借的数额究竟有多大?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还需要从账目中寻找进一步的证据。办案人员经过几个月的突击,初步掌握了吴、李两人违规拆借资金给防城港几家非金融机构,造成6000余万元至今无法收回的证据。

案情打开了缺口!2005年7月底,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对吴谋林涉嫌玩忽职守案直接进行立案侦查。

两只无形的法网同时向吴、李二人撒下。

百般抵赖:这字不是我签的!

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后,正面接触吴谋林的时机成熟了。

吴谋林1989年9月至1993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分行行长,兼任防城港金融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正处级),1998年3月因违规同意拆借资金受到撤销职务的处分,调回区分行工作,同年6月退休。

看见找上门来的检察官,吴谋林先是一愣,脸上现出一丝慌乱的神情,但很快又恢复了平静,他摆出一副委屈的样子,对前来问话的检察官大嚷:“在那件事情上我是犯了错误,但广西区分行不是已经处分过我了吗?更何况违规拆借的具体操作人是李荣儒,你们找我干什么!”

检察官不愠不火地出示了证据:“这些融资申请表上都有你的签名,你要为这些资金的流失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

吴谋林扫了一眼他的签名后咆哮了起来:“这些名字不是我签的,是别人假冒的!”

为了彻底打消吴谋林的侥幸心理让他心服口服,检察官对融资申请表上吴谋林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证明确是其本人所写!

在铁的证据面前,吴谋林呆坐了半晌,不得不承认申请表上的签名是其所写,但又辩解说那是李荣儒填好后送他审批的,他只是做了个顺水人情签字同意而已,责任应该由李荣儒担负。

李荣儒时任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分行计划资金科副科长,兼任防城港金融市场资金拆借中心经理,1998年12月因违规拆借资金被撤销副科长职务,2003年12月调防城港银监分局任办事员。

金融市场设立时明确规定它只是银行、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防城港金融市场除了开展正常的同业拆借业务外,还把资金直接拆借给非金融机构。在没有办理任何有效抵押的情况下,该市场违规向防城港东港电子有限公司和防城港天隆公司拆借资金19笔共1.25亿元,这些资金拆借申请表上几乎都有李荣儒的签名,吴谋林同时签字同意发放的也有11笔共6500万元,后由于东港公司和天隆公司相继破产,造成国家财产本息共计近1.2亿元损失的严重后果。

各执一词,双双取保候审

李荣儒的认罪态度倒是不错,但到底谁是违规拆借资金的始作俑者?在这个问题上李荣儒和吴谋林各执一词,互相推托责任。

不管谁是始作俑者,两人的所作所为都让人产生了个大大的疑问:在旧债没还,甚至是在没有办理任何有效抵押的情况下,吴谋林、李荣儒为什么会一次次将巨额资金拆借出去?这仅仅是因为银行有钱可赚吗?

吴谋林的解释是,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后,全国掀起了创新潮,为了在工作中体现出一股子闯劲,这个大背景下他同意向企业拆借资金,至于他个人,吴说从未得过企业任何好处。李荣儒则承认东港公司的老板郑某曾请他去香港旅游了一趟,并为他报销了2000元的旅费,如此而已。时过境迁,此事背后是否另有蹊跷已难以考证,但二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确是不争的事实。2005年8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吴谋林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对犯罪嫌疑人李荣儒取保候审。

文字游戏:“同意”和“批准”有何区别?

2006年2月16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对吴谋林玩忽职守案进行审理。吴谋林在法庭上大玩文字游戏,一再强调“同意”和“批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吴谋林辩解说他在审批表上的签字,仅表明他对拆借该笔资金所持一种“同意”态度,并非包含“审批”的涵义,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公诉人反驳道:吴谋林明知金融市场下属的几个部门违规把资金直接拆借给非金融机构且未设定任何担保,应当预见此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但不严加管理、制止,还签字同意向非金融机构拆借资金,造成了金融市场混乱。其行为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因此造成国家财产特别巨大的损失,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苏某证实,有一笔2800万元的拆借资金是李荣儒交代他去办的,但李荣儒肯定是经过吴谋林同意才交办的,没有吴谋林和李荣儒的盖章签字,钱是划不出去的。

另一证人证实吴谋林曾指示他办过三笔资金拆借业务,这三笔业务都是吴谋林谈好后指示他办的……

该行一位当时的行领导也证实行里将资金拆借给企业的事大家都知道,但吴谋林从没召开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过此事,吴谋林平时为人处事独断专行,别人连提意见的机会都没有……

罪与非罪:追诉时效已经过期?

法庭上另一个辩论的焦点是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法庭上,吴谋林和李荣儒的辩护律师都提出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发生在1992至1993年间,已超过了10年的追诉时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虽然发生在1992至1993年间,但他们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最后确定时间是2005年东港公司最后一笔欠款归还时,本案的追诉时效应从那时起算。至于拆借资金给天隆公司造成的损失,因为人行防城港分行下属的防城港市外汇调剂中心本已取得天隆公司6500吨角钢,在到福建马尾港销售时,由于福建马尾港方面违规办案,对该批钢材重复查封并拍卖,因此责任不由吴、李二人承担。据此,法院认定吴谋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亿元,李荣儒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86440元,检察机关指控的玩忽职守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吴谋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荣儒因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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