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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受贿也要按法论处

2006-09-01徐经胜

廉政瞭望 2006年8期
关键词:先河中级法院受贿罪

徐经胜

7月5日,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法院因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不仅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河,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河。

在现实生活中,每到逢年过节之时,一些单位和部门纷纷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领导或部门“进贡”,有的是以物当“贡品”,有的是以钱作“礼数”,数目从数千元、数万元以至数十万元不等。在有的地方,每到节日期间以单位名义行贿受贿的,几乎已到了一种约定俗成、心照不宣的地步。

但是,这种已经流行起来的甚至是公开进行的单位行贿受贿,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警惕,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查处。这里除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外,更有法律惩处的缺失。《刑法》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律人士说,虽然国家有这条罪名,但至今尚未有案例,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受审,就填补了这项“空白”。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为一个受贿单位,已经“率先”接受了法律的审判。但是,是不是有了这个开头,就能带来其他受贿单位受到法律审判的“井喷”之势呢?同时,作为受贿单位的“同胞兄弟”——行贿单位,是不是也都能让它们站出来,一道接受法律的审判?期盼单位行贿受贿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期盼单位行贿受贿都能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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