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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特大矿难222名责任人受追究

2006-03-09本刊讯

安全与健康 2006年1期
关键词:党纪政纪铜川矿难

【本刊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2005年12月23日联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2004年11月以来发生的六起特别重大矿难的处理结果。经国务院同意,陕西铜川、广东兴宁等六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222名责任人受到追究。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给予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同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陕西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96人。如山西朔州细水煤矿矿长、副矿长、调度员及驻矿安监员、乡安监站站长等。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21人,其中具有矿长资质的依法吊销资质。如陕西省铜川陈家山煤矿、铜川矿务局、陕西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18人因此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77人。如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中,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有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2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2人,地(厅)级干部18人,县(处)级干部41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65人。

六起重大责任事故分别是: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66人;2005年3月19日山西朔州细水煤矿瓦斯爆炸,死亡72人;5月19日河北承德暖儿河矿业公司煤矿瓦斯爆炸,死亡50人;7月2日山西忻州宁武县贾家堡煤矿瓦斯爆炸,死亡36人,并蓄意瞒报事故;7月11日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瓦斯爆炸,死亡83人;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死亡121人。

在宣布六起特别重大矿难处理结果的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要吸取教训、认真整改。

李毅中说,这些问题具体反映在以下五方面:一是抗拒执法,非法生产。二是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三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四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五是事故背后的腐败充当了保护伞。特别是2005年7月2日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与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共同策划,并得到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的纵容,谎报事故死亡19人,瞒报17人。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已有487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登记入股资金7.37亿元,已经撤资5.62亿元。与2005年11月1日公布的数据相比,登记的人员数量增加了300人,撤资金额增加了8000多万元。目前,已经上缴收益的有144人,金额950多万元。

陈昌智说,为了把这项工作更好地进行下去,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又做了一个补充规定,明确了一些政策界限:

——对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并撤出资金,而且资金来源是合法的,所得也上交了国库的,可以不给予处分。

——虽然登记,也撤出了资金,但资金来源不合法,或本人参与了煤矿的违法经营活动,甚至纵容、包庇非法矿主,要追究责任。

——虽然登记,但是本人坚持不撤资、不退股的,要收缴入股的全部收益,而且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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