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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矿难报道的N个建议

2006-03-09

安全与健康 2006年1期
关键词:矿难证照矿工

成 彪

2005年12月7日15时左右,唐山市开平区刘官屯煤矿井下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经抢险指挥部进一步核实,共有110人安全升井,74人死亡,32人下落不明。据了解,事故原因被初步认定为瓦斯爆炸。

这样的矿难新闻,读者恐怕早已熟悉。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多少人伤亡,多少人下落不明,什么官员“亲赴现场”,谁“高度重视”之类,几乎已经成为矿难报道的固定模式。鉴定矿难事故频发,作为一个读者,想提几点建议:

一、不要再用“又”、“再”之类模糊表示频率的副词,让读者搞不清发生矿难的具体次数。建议学习气象预报中热带风暴(台风)编号的办法,称作“今年第×号矿难”;对于事故高发的采矿重点省市,不妨再增加一个“××省(市)第×号矿难”进行报道,让人一目了然。

二、矿难发生次数多,单件事故遇难人数呈上升趋势,而且随着小矿被强制关闭,矿难遇难人数会更加集群化。殒命的矿工人数太多,读者难以记忆和统计,建议以年为单位,将历次矿难遇难人数累加;如果需要,也可加上单月、单地的遇难人数。

三、矿难发生后,哪些领导到场,已无报道的必要。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等,哪儿有事故他们就到哪,大家都是经常谋面的“熟人”,就不要客套了吧。至于矿难发生地领导干部火速到场,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不必特别提及,这些都已不是新闻。

四、发生矿难的矿区是否证照齐全,也可以不作报道了。过去,不具有合法手续的采矿容易发生矿难;而今,证照齐全的矿区有些甚至是重要矿区,同样接二连三发生矿难,而且常常是重特大矿难。几纸证照已不是矿难的“镇邪符”,即使是很不具备采矿条件的矿区,同样能够获得相关证照,读者对手读、证照等“软货”已失去兴趣。

五、一个矿工的性命就值20万元左右,说与不说都无所谓。但像七台河矿难处理中,对率先火化遗体的给予奖励之类的“创新”,有必要报道一下。另外,山西、内蒙古、河南等地已经出台了死一人罚百万元的“重典”,谁是这笔钱的受益者,有必要告知公众。

六、发生事故的矿区负责人(矿主)是否被控制,无论如何要报道。尤其不能漏掉的是矿主的账户有没有被冻结。因为这关系到谁出钱赔偿的问题,我们最担心的是矿难变成矿主发财、政府掏钱、百姓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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