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争论
2005-02-17
新财经 2005年2期
伯利和米因斯的经典著述发现,根据法学或经济学的不同智力传统来考察公司,会对公司治理问题形成不同的解决方案
从一开始,管理控制现象就引起了人们困惑、疑问以及随之而来的争论。其中最著名、最具分析深度和概括性因而最有影响者当属伯利和米因斯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出于对截止于20年代末的股票市场之观察,伯利和米因斯在该书提出了“两权分离”的著名概括。
他们发现,根据法学或经济学的不同智力传统来考察公司,会对公司治理问题形成不同的解决方案。法学家的方案是把传统的财产逻辑应用于现代公司。因此,公司的控制者应当是股东的受托人,即应当单纯以股东的利益为依归来配置资源和分配收益。
伯利和米因斯认为,传统的财产逻辑仍然是支撑美国公司法的柱石,尽管19世纪下半叶以来公司法的演变扩展了管理层的权力,使这些“产业巨子”可以利用这种权力来反对股东的利益。如果法院未曾执行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权利,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屈从于公司治理的其它逻辑。他们的这种不作为实际上是因为法院没有能力对经理们就有关企业运营问题做出的决定做出判断,因而他们不得不允许经理们对公司的资源配置问题享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
与此相对照,经济学对治理问题的回答来自关于公司利润的传统逻辑。伯利和米因斯这样来概括此种逻辑:“利润是两种不同职能表现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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