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发达国家与劳工标准相关的单边贸易措施
2004-12-01关晶
中国经贸导刊 2004年19期
关 晶
一、劳工标准在GATT/WTO的谈判历史回顾
在劳工标准的问题上,美欧等发达国家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价格方面的比较优势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劳工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安全卫生状况等方面制定的劳工标准远较发达国家低,因而其在改善劳动者劳动条件方面的投入较少,并进而使产品生产成本降低;而发达国家制定的劳工标准较高,投入较多,产品成本也因此较高。这种劳工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发达国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其实质就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搞“社会倾销”,这种结果是不公平的,应该予以调整。
因此,早在关贸总协定主持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社会条款问题就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争议焦点之一,其核心就是应否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权利等社会问题挂钩。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坚决反对,该问题未能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
分别在1996年和2001年WTO的新加坡和多哈部长级会议上,发达国家两次提出了劳工标准问题。由于发达国家的抵制,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宣言确认国际劳工组织是制定和执行核心劳工标准的职能机构,并对国际劳工组织提高劳工标准的工作表示支持,并相信由贸易增长带来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将会对这些标准的提高做出贡献。为了避免发达国家借此搞贸易保护,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下,宣言反对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的目的,并同意各国尤其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是绝对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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