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金新信托事件”
2004-09-10方登发石曙光
中国经济 2004年9期
方登发 石曙光

“金新信托事件”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这一事件也让人们认识到信托产品的高风险性。如何防范?律师给出中肯建议。
今年以来,信托业有一系列负面事件被曝光:年初,爱建信托被指出其数亿信托资金曾被挪用炒股;后又有庆泰信托炒股巨额亏损的报道;7月份则有金新信托8720万元信托计划到期违约。本文即从近期有关报刊报道的金新信托违约事件(以下简称“金新信托事件”)入手,结合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信托关系的规定,分析金新信托事件暴露出来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
金新信托事件前因后果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个人理财中心于2003年6月向其VIP客户发出推介信,称“我们与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再次为客户度身定制了一个风险较小、收益较高的紧俏金融产品”,即“金新信托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金新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是:规模设定为8000万元,期限一年;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将被用于收购一到两家乳制品公司的股权;收购成功后,金新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公司”)将派董事长和财务总监进驻被收购的公司,对其进行战略管理;一年后,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国际”)将按金新公司当初收购价格的106.5%回购该部分股权。
由于该信托计划的预期年收益率为5.2%,因此相当受追捧。在该信托计划一个月的推介期内,共募集了197位投资者总计8720万元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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