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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学生,更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004-06-13

人民教育 2004年1期
关键词:制度学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行使9个方面的权利,其中第4项权利是: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处分,才能使处分的管理与教育职能同步实现?才能在学校行使权利的同时,使学生的受教育权等权利得到保护?才能在学校维护教学秩序的同时,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基于这样的思考,2002年初我市制定实施了《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理论与实践领域对学生处分问题进行了探索。

一、深刻反思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我们制定《暂行规定》。

2000年以来,见诸报端的一些报道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使我们深刻地反思了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报道一:市区一名初三学生因不爱学习、调皮,班主任两次责令家长带回家“教育”,截至报道时,学生已在家中教育一个半月。记者呼吁:“难管的学生能推回家吗?"(载于2002年1月16日<青岛晚报》)

报道二:未成年人刁某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但其所在学校在法院做出判决前便将其开除。面对法院和办案法官的多次解释和劝说,校方仍拒不同意刁某重返课堂。无奈之下,李沧区法院向学校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接受刁某返校。《人民权利报》指出:“未成年学生被判缓刑,学校开除其学籍违法。”(载于2000年4月19日《人民权利报》)

这些报道反映了我们在学生处分方面存在滥用处分、工作方法简单等问题,这些做法有些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有些甚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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