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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思思一案看行政诉讼

2004-06-12强刚华

人民教育 2004年2期

强刚华

案 例

现年12岁的李思思(系化名)原来是一个弃婴,没有正式户籍,1990年由湖北省的李先生代养。1997年李思思随李先生来京,就读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学。李先生先后结过两次婚,加上李思思共有3个孩子,生活负担较为沉重。虽然如此,但经过李先生一家人的努力,不但生活日见起色,还在北京市昌平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房子。1999年元月起,李思思也先后获得了湖北省的民政救济费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资格。李思思学习成绩很好,还在音乐方面表现出了一定的天分。2002年6月,李思思小学即将毕业,而临升初中的问题。为了减轻家庭负担,李先生先后找到海淀区教委和北京宏志中学,要求将海淀区的入学指标分给李思思,但都未能如愿。

考虑到李思思的特殊情况,经海淀区教委研究决定,对李思思按照具有北京市正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对待。经电脑派位,李思思被安排到北京某国民教育系列的正规全日制中学就读。经李思思申请,该中学未收取其任何费用。

2002年6至7月间,李先生几次找到北京市教委,询问入读北京宏志中学的政策及相关问题。2002年7月16日,李先生正式向市教委提出了解决李思思进入北京宏志中学读书问题的书面请求。2002年7月19日,市教委在该请求书上书面答复李思思不具备入读北京宏志中学的资格。李先生不服该答复,于2002年8月30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同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教委的信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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