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税务处理的一点建议
2004-04-29徐科英张洪珍
市场周刊 2004年10期
关键词:企业
徐科英 张洪珍
摘要: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在会计上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本文就这一税务处理提出质疑,并建议税务部门对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经过稽查批准后允许抵税。
关键词:债务重组 税务处理
2001年,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实质性修改,即无论企业以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是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有效地遏制了利润操纵现象,但也相应带来了一些税收问题。对此,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规范。本文就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中的税务处理提一点建议。
一、 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与税收差异
1、 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对涉及“损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是: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计入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2、 税务处理规定
税法对涉及“损益”的应税收益的认定是:债务人以现金资产或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全额计入当期应税所得;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计入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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