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炭工业投融资问题浅析
2004-04-29王玉怀李祥仪
北方经济 2004年12期
王玉怀 李祥仪
一、煤炭投资体制变革回顾
我国煤炭工业投资体制变革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984年以前,国家煤炭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建设拨款制度。即国家按照煤炭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核拨资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计划无偿使用资金,完成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
1985年至1988年,煤炭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改贷。国家计划资金以贷款形式下达给建设单位,形成了国家与建设单位最初的借贷关系,变资金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
1988年,国家组建了能源投资公司。煤炭基本建设资金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运作,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负责国家投资的安全运行,煤炭建设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借贷关系进一步明确。
1994年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基建投资体制发生了更深层次的变化,国家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其主要职能是支持国家基础产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以世界银行的模式规范化运作。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建设计划和开发银行对项目评估后的贷款承诺,向开发银行贷款,借贷关系进一步规范。
国家开发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对煤炭企业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在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进行分类调控。对项目建设投资回收快、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项目,成矿区附属企业及配套项目,一般给予硬贷款(利率较高),还款期限一般在5年左右;对属于国家政策扶持开发的矿井建设项目,在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上都给予适当优惠,贷款配制一般是30%软贷款,70%硬贷款,还款期限一般为10—25年,同时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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