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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率下调效果堪忧

2004-04-29李富

现代企业 2004年4期
关键词:国家企业

李 富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目前,这一制度已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然而,近年来有迹象表明这种制度在我国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给中央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此规定,我国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即从15.11%降至12.11%。

虽然出口退税税率下调有利于从短期上减轻中央财政压力及解决相关问题,中央财政每年司借此“减负”400亿到500亿元,但由此引来的一些后患问题却不容忽视。

1、外贸出口竞争力锐减。对外贸易出口企业通过退税的形式给予政策扶持,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WTO也允许出口国对其出口产品进行退税,使各国的产品能以零税率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是因为世界各国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仅原料、劳力等成本不同,所承担的税赋也千差万别。为保持公平竞争,有必要实现彻底退税。但对于这种国际惯例,我国一直没有充分利用。目前,退税税率反而有下调的可能,这将造成我国企业出口竞争力的下降,一些企业可能会走向倒闭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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