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的拒证特权
2004-04-29马春娟
新闻爱好者 2004年4期
马春娟
目前,关于新闻记者的拒证特权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是空白。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倘若我们不赋予新闻记者特殊的权利,而要求他们毫无例外地承担作证义务,对新闻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其所承担的宪法责任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为了确保新闻机构能够在实现言论自由上尽可能多地发挥作用,有必要给新闻记者以拒绝作证的特权。
新闻记者拒证特权的理论基础
新闻自由与司法利益都有其合法性基础。当它们的利益不能同时得到满足时,我们衡量利益的首要目标是进行制度设计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并将摩擦降到最低限度。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如果强制记者披露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就个案而言,确实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但从整体而言,这势必会破坏记者和信息提供者之间的信赖关系,限制今后媒体采访的信息来源,导致新闻采访的基础丧失,最终威胁到新闻自由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当不同制度所维系的社会关系产生冲突时,某一领域具体社会制度的实施不应以对其他领域社会关系的破坏为代价。因此,当具有特定身份的记者为司法利益而充当证人时,其结果可能导致对另一种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法律就应设置一定的特殊规则,赋予这类人(记者)拒绝作证的特权。设立新闻记者特权制度可维护社会整体各种关系之间的平衡,以起到预防犯罪、治理犯罪又能感化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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