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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报道中的悖论分析

2004-04-29徐强章敏辉

新闻爱好者 2004年4期
关键词:受众法律

徐 强 章敏辉

法制报道是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法制报道的勃兴,其中所掩藏着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它们往往以悖论的形式表现出来。

保障公民权利与侵犯个人隐私

我们的《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拥有实现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方面需要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加强和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越发重视。近年来,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正在向保护个人权利的方向倾斜,如允许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个人的名誉和隐私依法受到保护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步。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制在向保护个人权利倾斜的同时,一些法制报道却在侵犯个人隐私方面失衡,以至于造成新闻侵权。最近几年,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姓名权、著作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涉及侵害个人隐私的纠纷屡见不鲜。对新闻事件,公众当然享有知情权,但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绝不能侵犯公民固有的权利,更不能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为挡箭牌,炫耀记者的采访特权,把纯属个人隐私的事实公之于众。

着眼证据翔实与卖弄犯罪细节

现代法制,讲究证据的翔实和取证的严谨,对涉及量刑定罪的事实、过程、手段和证据,必反复查证,务求真实可靠。但这并不是说法制报道就应当对犯罪过程全程实录,甚至津津有味地渲染其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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