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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4-04-24李开发

人民教育 2004年8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学生

编者按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是全社会尤其是广大中小学关心的大事。继教育部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后,北京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基本原则上与《办法》是一致的,即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不承担监护职责,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同时,《条例》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又有—些新的规定,体现了一些新的理念。本期我们特约北京市教委法规处的李开发同志撰文,就一些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有了《办法》,为什么北京市还要制定《条例》?

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法》是部门行政规章,法律位阶低。从更好地处理事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提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位阶,制定法规。北京市出台的《条例》,是地方法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必须遵循的依据。

根据市教委的调查,北京市近三年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50%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纠纷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周期为6个月至1年,有的长达2年左右,更有个别事故长期得不到处理,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第一,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清,影响了事故的认定与解决。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不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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