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元月开始实施的法律法规(部分)
2004-04-09
中国经济信息 2004年2期
关键词: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 比 ,新法更加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公民办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满16周岁 的公民也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及在中国境内定居并 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属于公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对正在服 刑和劳动教养的人新法不再规定由执行机关收缴其居民身份证等规定。由于新的身份证具有 机读功能,即可以在身份证内储存一定信息,因此,《居民身份证法》还改变了过去有关居 民在迁移户口时应当换领身份证的规定,今后居民在迁移户口时,由户口登记机关在居民身 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户口的变动情况即可。《居民身份证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使用身份 证的具体范围,以及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范围的详细界定,明确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居民的身 份证,意味着外来人员是否携带身份证不再是被检查的重点,没有携带身份证的外来人员也 不再被视为“三无人员”。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这说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各 行各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和合同工正式确认为职工的一部分,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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