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在新的监管体制下成长
2003-04-29本刊编辑部
企业文明 2003年9期
本刊编辑部
2003年5月27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和部署,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建立并开始运转,地方政府的国资机构也即将相继建立并运转。这不仅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大突破,而且也必将由此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面对宏观政策和法律环境的这一深刻而重大的变革,我们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需要积极学习和认真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作好准备,学会在新的监管体制下健康成长。
要学习并适应在中央和地方国资机构的监管下改革发展。过去国有资产管理是“五龙治水”,婆婆多,多头管理,互相牵制,使企业无所适从,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到位,束缚了企业的手脚,压制了企业的活力。现在国资委的成立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长期缺位的难题,企业再也不需要像过去那样四处烧香拜佛,五部汇报请示了。因协调环节大大减少,办事效率就会大大提高,经营活力也必将大为增强。但要看到,长期的多头管理使我们的企业在工作观念、工作内容、行为方式和思维方法上产生的定势与惯性,与新的监管条例的要求是不适应的、相冲突的,必须克服旧的工作观念、内容、方式与习惯建立起新的工作观念、内容、方式与习惯,企业才能真正从旧体制的牢笼中解放出来,获得自由飞翔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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