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治:相辅而相成
2001-06-14任羽中陈斌
战略与管理 2001年2期
任羽中 陈 斌
毋庸讳言,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而且一般公认的改革方向是建立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1]。但是在《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5期)、《民主迷信与咨询型法治政体》(《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秋季号)、《民主与民主的神话》(《天涯》,2001年第1期)等一系列文章中,潘维指出:政治改革的导向存在民主化和法治化两种选择,二者不可能同时兼得。根据中国的国情,也参照新加坡、香港“有法治缺民主”的成功经验和俄罗斯等国“有民主缺法治”的惨痛教训,我们应该选择以“咨询型法治”为方向的政改方案,而且只要“建立了法治的国家体制,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就顺利结束了。”[2]
这样与众不同的观点当然引起了国内外学界的反响,但是我们却不能认同潘维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处理,并且发现他的论证和论据都存在若干问题,因此也就无法完全赞同他提出的政改方案,所以有提出商榷的必要。
一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本义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民主通常被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民主制”,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实行过,最符合democracy的本意;另一种是“间接民主制”,比如西方国家现行的代议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但是,直接民主也好,间接民主也好,它们都包含着这种多数决定的制度:一国的成年人定期地、公开地投票决定重大事务或选举国家官员;而且,“当人民就政策做最终决定的时候,每个成员都应当有同等的、有效的投票机会……所有的票数应当同等地计算。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