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卑族与中国封建法制建设
2001-04-13王霄燕
民族研究 200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鲜卑族是中国一个古老的民族,西晋末年进入中原建立政权后,进行了某些法制建设,他们创设的法律制度推动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其中,均田律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法的新内容,影响深远;格、式上升为独立法典,使封建法律形式日渐规范,为唐代成熟、完善的封建法律表现形式奠定了基础;十二篇目的律典结构使封建律典体例定型;“重罪十条”的创设,完善了汉代以来的以礼入法,为唐朝礼法全面结合奠定了基础;确立五刑新刑罚体系,奠定了封建五刑基础。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鲜卑族封建法制
作者王霄燕,女,1961年生,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地址:太原市坞城路36号,邮编030006。
鲜卑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最初为“北部鲜卑”和“东部鲜卑”两支。经过两次迁徙,至东汉末年占据了匈奴故地(即今阴山一带),组建起一个军事大联盟。联盟解体后,鲜卑族分裂为慕容、宇文、段、拓跋、秃发、乞伏等部。西晋八王之乱后,受中原地区先进文化吸引,各部先后内迁中原并逐渐占地为主,建立政权。古代王朝中的前燕、后燕、西燕、南燕、北魏、东魏、西魏及北齐、北周均为鲜卑人所建政权。建立政权后的鲜卑族,从多方面丰富和发展了中原的封建文化,并有多项独创。在法制建设方面,他们创造出新的土地立法和新的法典形式,并最终将封建的律典体例结构和刑罚体系定型,为中国封建法制作出了重大贡献。法史专家程树德先生曾言,“今之言旧律者,率溯源于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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