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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买断考古现场采访权:可以

2001-02-13林拾梦

新闻记者 2001年4期
关键词:信息

林拾梦

如今,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独家报道早已成为各新闻媒体取胜的法宝。但是,对“独家采访权”的买卖,最近却因雷峰塔地宫发掘的报道而争议骤起。说实话,我所听到的议论中,反对者占多数。然而,我却有不同的看法。

作为新闻事件的主事者和当事人,是否有权将其所拥有的信息卖给他所选择的新闻媒体来发布?而新闻媒体是否可以付费的方式,从当事人那儿以获得信息的首先发布权?毋庸赘言,这在全球新闻业中早已屡见不鲜,绝不是一件值得大惊小怪的事。

新闻传播业毕竟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试想,报纸、杂志、有线电视得花钱买才有得看,无线电视、广播好像不花钱,但你得接受它的广告。也正是新闻业的商品属性造成新闻媒体的竞争,也正是这种竞争推动了新闻传播业的发展(包括技术手段和理论观念)。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才使得新闻媒体不得不重视受众的意志,关注公众所可能关注的事件。因为只有赢得了受众(其实就是买家),才能立足于新闻业,并发展壮大。换句话说,传媒越有人缘,新闻媒体的覆盖面就越大,也就会越有财力;越是有财力,新闻媒体也就越有可能改善采访报道的人员、设施、手段,获得其他媒体想获得而无法获得(由于人和物的因素)的信息。如此进入良性循环,优胜劣汰。

新闻媒体和大众是既相互需要又相互牵制的作用双方。媒体可以判断信息的价值,进行选择、处理和传播;而公众可以选择他们认可的媒体来购买其信息产品(买报和看电视都是变相的购买和消费),同样也有权选择他们认可的媒体来转让和提供他们获得的信息(不管有偿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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