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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记协设立律师事务所”

2001-02-13郭赫男

新闻记者 200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郭赫男

近年来我国的新闻官司不断。在众多的新闻官司中,作为被告的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也有少数是作家、业余作者)屡屡败诉。这一严峻的现实,将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推向了十分尴尬、被动而又无奈的境地。鉴于此,先是徐寿松先生提出了建立新闻仲裁制度的构想(见《新闻记者》2000年第6期),继而是曹瑞林先生提出了在记协内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建议(见《新闻记者》2000年第9期)。这些建设性的意见,表明了他们对新闻侵权和新闻官司的密切关注。将调解民事和商事争端的仲裁制度引入新闻纠纷领域,能否遏止住新闻官司的不断增加,尚难预料,也不属于笔者此文探讨的范围。笔者认为,在记协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是没有必要的,也不太现实。

记协设立律师事务所不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前两个条件应该说比较容易达到,而第三个条件才是成立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关键之所在,即它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一个人要想从事律师工作,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才能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执业证书。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有两种途径:一是考试,二是授予。前者主要是指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已由每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成绩合格者由司法部统一发放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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