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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报道的著作权归谁?

2001-02-13冯建华

新闻记者 2001年4期
关键词:创作内容

冯建华

编者按:关于人物专访的著作权,人们通常总认为谁去采访写成的,谁就拥有这篇专访的著作权。但现在有论者不完全赞同这种意见,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今将此文在本栏目刊出,以期读者讨论。

人物专访报道,屡屡见诸各大小报刊。这类报道大多采取访者与被访者共同署名的方式加以发表,专访内容以焦点性和热点性的话题、新闻事件为主,采取第一人称的写法,直接展示被访者的言语和思想感情。

随着人物专访报道的日渐普遍化,加上人物专访报道具有一般新闻作品所不具有的特殊结构形式,这就使得人物专访报道的著作权归属———这个一度不成为问题的问题,正悄然引起一些业界和学界人士的关注。归纳起来讲,这个问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现分别加以探讨。

著作权仅归属访者吗?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据此我们可知,要判断人物专访报道的著作权归属,关键就在于看访者和被访者是否参与了作品的创作。只要参加了创作,付出了智力劳动,并且其创作构成了作品的实质性内容,就应视为该作品的作者。作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就理当享有著作权。

那么,在人物专访报道作品中,两者谁可称之为参与了作品创作的作者呢?对此,许多人都持这样的观点:认为只有访者参与了创作,作为作品的唯一作者单独享有著作权。其理由有二:第一,根据著作权法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的原则,著作权只能由把思想内容见之于文字形式的访者享有,仅仅提供思想内容而缺少其有形形式的被访者不享有著作权,或者说,其创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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