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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恨满怀的告密者

2001-01-29富勒

天涯 200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富 勒

汪庆华/译

译者按:富勒(Lon L.Fuller)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康乃尔大学法理学教授R.萨默斯把他和霍姆斯、庞德、卢埃林并列为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家

。他的主要著作有《自我探究的法律》、《法理学问题》、《法律虚构》,其最重要的著作是《法律的道德性》(The Law of Morality,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Second Printing,1965)。

在《法律的道德》道德成书之前,富勒和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之间有一场著名的争论。那就是《哈佛法律评论》1958年第71卷发表的哈特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的《实证主义与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以这两篇文章为肇端,开始了一场波及整个西方法理学界的大辩论。哈特和富勒都从这些辩论中汲取了一些评论意见,在总结批评意见,深化自己思想的基础上,写出了自己的著作:那就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富勒不仅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还对其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他不仅强调法律的不可分离,而且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为法律“内在道德”,亦即“程序自然法”。

哈特在富勒这本书出版以后,又写了一篇书评将他和富勒之间的争论推向高潮。其实,哈特和富勒之争的核心就是“恶法是不是法”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由如何看待纳粹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法律问题所引发的。而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的附录里列举了几种处理这一问题的可能的方法。下面的译文就是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的附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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