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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教育实习的现状与前瞻

2000-09-13余柏民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00年2期
关键词:培育教育教师

余柏民

一、我国台湾地区教育实习的现状

台湾地区于1979年所公布的“师范教育法”规定,师范院校结业生于修完职前教育课程后,必须实习1年才能取得毕业证书,成为合格教师。这一规定实施多年以来,仍然有一些问题:(1)一名教育实习指导教授,要巡回全岛同时辅导数十位实习教师,常有力不从心之感。(2)实习教师占了实缺,领有全薪,而且是独立教学,全然不符合“实习”之真谛。(3)对于实习教师的评鉴不够严谨,几乎是全数过关,少闻有被淘汰者。(4)除了附中、附小之外,对一般供作实习的学校和担任实习指导的教师之选择,并未建立一套严格的标准。

为了改革以上缺点,台湾“立法院”于1994年2月2日颁布了“师资培育法”,新法规定获实习证书的师范生必须经由初验→实习1年→复检的过程,方能取得教师资格,这一措施显然是有意改变过去不重视教育实习的弊端。

在教师资格检定方面,以往中小学教师的登记依其任教的阶段分别符合中小学教师登记及检定办法的规定者,由学校通知教师于到职后3个月内检具证件,经由服务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定后,发给教师登记或检定合格证书。经登记或检定合格的教师,脱离教学工作连续达10年以上者如重任教师时,必须重新申请登记或检定。新法改为凡修毕师资职前教育学课程,其课程符合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本科系及辅系对照表的规定者,拟任教职,办理初检,初检合格者,由“省市政府教育厅局”核发实习教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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