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与“狗头费”
2000-06-14铁原
书屋 2000年7期
铁原
两年前,妻子下岗赋闲,在家闷得慌,从友人家抱回一只小狗作伴,喜其蹦蹦跳跳之态,取名“跳跳”。跳跳是一只很平民化的叭儿狗,虽非名门之后,但在妻子的悉心调教下,居然也有了几分狗德。比如,按时如厕,不吃嗟来之食,语不高声,更不狗仗人势地狂吠,等等。一天,居委会主任送来一纸通令,限期为狗上户口,否则格杀毋论。妻子一算帐,跳跳的“户口费”比她一个月的下岗生活费还高出一截,自然舍不得这笔钱。然而接下来,从电视新闻上看到打狗队勇猛捕杀无证狗的镜头,又实在惨不忍睹,妻子一咬牙,为跳跳交了“狗头费”,买得了“生存权”。此后倒也相安无事。
前几天,读曼昆的《经济学原理》,书中谈到“科斯定理”,举的例子正是养狗。书中对于养狗者和无端受到狗骚扰的邻居该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损益费用,作了透彻的说明。于是,禁不住理论联系实际地对当初跳跳的“狗头费”产生了兴趣。一问妻子,发现这笔钱缴得疑点多多。
论理,政府部门从公众手上收取费用,是因为收费者为缴费者提供了某种服务,缴费者也有权利要求收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有关部门从跳跳们身上收了几百元钱,理应为跳跳们提供诸如防疫针一类的服务,以防它传播疾病,危害他人,或者为跳跳们提供一些项圈之类的用具,并要求狗主人派上用场,不让跳跳们溜达时乱拉乱撒。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我家跳跳的狗德高得在某些方面堪为人师,也不得不为同类的劣根性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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