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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关于死刑的论战

2000-06-14

三联生活周刊 2000年22期
关键词:大法官量刑犯罪

记者:王 珲 黎 虹 韩 晋

死刑可以被公开讨论吗?

中国每年处死的罪犯仍是一个机密数字,但当局在这个噤若寒蝉的话题中已经有着越来越明显的一种开放迹象。至少在目前,中国死刑种类的设置仍高居世界榜首,

2000年11月1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中心与英国使馆文化处共同举办的中英量刑大会在中国大饭店召开。14日,面对众多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官方参与人士,中国研究死刑立法问题的前沿学者、社科院法学所胡云腾博士,为该会议的“死刑”专场做了一次为时20分的主题发言。此前,他的第二本专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于今年由最高检察院的直属出版社出版。

两天时间,议题涉及量刑公正、法人犯罪、财产刑的处罚等六个方面,其中用于讨论死刑的时间有整整一个下午。尽管来自英国的三位法官和中方学者因为语言的关系交流仍显不畅,但建立在两国间司法异同的比较,仍使人收获不浅。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基尔(苏格兰法律协会主席,苏格兰季审法院及高等法院大法官)

在苏格兰,对公司的责任限制非常严格,因为公司的决定有时有潜在的危害性,如造船厂造的船质量不好,船沉了;或者核电厂保护不好,都要对公众负责任。刑罚只有罚金一种,罚金取决于公司的财产情况以及事情本身。

问题是决策者是否也要受这种惩罚。如果他们担负责任的话,他们犯罪的主观意图如何认定?在苏格兰还从未出现对公司的负责人起诉的事。

布鲁克(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大法官)(图片)

英格兰的法律不同于苏格兰。我们刑事委员会研究的一个情况是非故意杀人。举一个著名的从荷兰返航的英国渡船沉没案,它造成了200多人遇难。调查发现,渡船沉没的主要原因是存放汽车的后仓门没有关严。对此事负责的人是一个很好的船员,他因为工作时间太长累得睡着了,也没有人来监管他。舆论非常愤恨,检察官试图起诉轮船公司的主管。但根据英格兰法律,如果检察官不能证明主管与事件安全有直接关系,就不能定罪。法官后来取消了起诉,因为他认为没有任何个人可以对此负责。

顾永忠(中国国际刑事专业委员会会员,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正在代理去年12月24日渤海湾灾难性的客船沉船事故——大舜号公司的赔偿问题。布鲁克大法官谈到,主管的行为是否与沉船责任有直接关系是判定的重要依据,如果有就要承担责任。我同意。但是如何判定这个直接关系?比如高层领导对于员工睡觉的领导问题,在中国就会被认为是有关系的。

大舜号在距离海岸线只有500米远的地方沉没,当时是下午两三点钟,过往的船只有20多只,他们有没有责任?港监是属于交通部的,它发出的出航指挥;大舜号是地方船只,港监负责救援的大吨位船只不能及时赶到,这里面有没有一个中央和地方利益冲突的问题?我们为什么那么轻易地就确定一个人的责任?就是简单地以为一个人对于事态是可以负完全责任的。

民不惧奈何以死抗之

布鲁克

我清晰地记得40年前,在法学院当学生时的讨论:死刑到底有没有震慑力?没有证据表明死刑对犯罪具有震摄力,对政治犯就更没有震摄力。统计数字表明,大多杀人都是源于家庭冲突。这种反对死刑的观点后来被议会所接纳。

公众不是完全相信刑事司法制度能公正地判决那些看起来犯了死罪的人。四五十年前,英格兰发生了两件弄得沸沸扬扬的错判案子,一个是被执行了死刑后才发现错了,另一个是在很明显的证据之下,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仍认定该犯无罪,原因就是他们害怕说他有罪就会判他死刑。所以死刑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尼古拉·裴多菲尔德夫人(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讲师,剑桥大学费兹威廉姆学院院长)

犯罪严重性的上限如何确实?上限是人为的。而犯罪人违反刑法并不意味着丧失人的生命权。一个人不犯罪是否就是因为有死刑的威慑作用?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决定了一个人是否会铤而走险。有些犯罪人根本不相信别人会抓到他们、他们会受到惩罚,而不同的人对于惩罚的感受也不同。

顾永忠

死刑有没有威摄力?我个人认为在目前的中国是有的。首先是观念的现实基础。中国传统有个很矛盾的现象,统治者、个体对他人的生命不尊重,每个个体对自己的生命却是非常尊重的。中国有句谚语,“好死不如赖活着”,这种观念在当权者、老百姓心中非常牢固,这就为死刑奠定了基础。

中国现在暴力发生的背景已经大大发生了变化,就在昨天,我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的亮马河大厦,发生了一起持枪抢劫案,一个装有数十万元现金的保险箱被歹徒抢走。这说明现在严重的暴力犯罪并非产生于与当事人有特别关系的情况下。有什么样的犯罪就该适用什么样的刑罚,我相信,对于这种暴力型犯罪,死刑还是有很大的威慑力。

更人道的法律

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

首先导致了死刑标准的不统一。不同地方的标准差异难以保证死刑的公正性,不利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最高法授权后,出现中级一审判死刑,被告上诉、检方抗诉后,二审作出的裁判就是核准审判,二者合二为一。这与设立复核法、刑诉法的精神悖离。少一道就少一级公正。

在实践中,死刑复核是书面上的,这很难发现原审的错误。复核时要听控辩双方的,这才能保护辩护人权利和确保案件正确审理。

现在学术界普遍认为死刑核准权应收归最高法,然后在全国设几大区域,由最高法设流动法庭来审案。

基尔

量刑于大法官来说是个很孤独的事情,最终都是由他一个人来作出裁决,要由个人按照自己的良知去裁决,这种个体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很遗憾的。我们要做的是要避免量刑过度的差异,这会使公众很震惊,也使律师难以应对。

在英国,律师有权力去询问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作为一个法官,我读过很多控方证人的陈述,他们的书面陈述言之凿凿,但被被告律师当庭询问的时候,证词的力度就弱多了。

布鲁克

大法官可能会因自己的经验或对不同的案例的体验,产生特别不好或好的判断,我们希望有集体的经验来得出更好的判断。由人来做的量刑,关键在于反应的合理程度。在过去的20年里我们注重法官的培训,让他们在量刑方面有明确考虑的标准。现在越来越强调要给出公众能够理解的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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