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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为何要作赔偿等

2000-04-02徐明等

知识窗 2000年7期

徐 明等

个体户郑某及其妻子王某拉了一车苹果去市中心卖。路上,碰到一群年轻人要买苹果,并将车围住,他们你挑我拣,没有称重就往袋子里塞。后来,人越围越多,郑某和王某无法控制局面。这伙年轻人便开始抢苹果,情急之下,王某便跑到不远处的城关派出所报案。此时,值班民警刘某正要下班,听了王某的报案后,刘某不予理睬,并说:“现在已经下班了,下午再说吧!”尔后锁上门扬长而去。不久,郑某的一车苹果被一抢而空,损失达567元。为此,郑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派出所赔偿其所受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该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所谓违法行使职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两种:一是积极的作为侵权行为;二是消极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但无论是以作为方式,还是不作为方式,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了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受害人都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行政赔偿。

本案派出所值班干警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不作为侵权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行政机关。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刘某在接到受害人的报案后,以“已经下班为由”,拒不及时处理这一紧急情况,致使哄抢者一哄而散,造成受害者的损失无法挽回,所以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与刘某的不作为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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