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不得因申辩而加重等
2000-04-02肖萍等
知识窗 2000年7期
关键词:收费
肖 萍等
陈某在某检疫局交纳入境的羊绒检疫费用时,因对检疫管理费不理解,要求检疫人员出示收费依据并开具收费单。检疫人员李某解释说,有些费用我们有权自行收取。陈某对此解释不满意,声称如果没有有关文件规定的依据,就拒绝交纳费用,进而双方发生了争执。随后,检疫局以陈某拒绝交纳检疫费用、威胁辱骂检疫人员、干扰检疫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9条、第39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陈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陈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收费是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费用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收费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这是法定的程序。不告知收费依据的,公民有权拒交。
在本案中,检疫局的工作人员不仅不履行告知陈某收费依据的法定义务,反而将陈某正常的询问和申辩行为视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而且以态度不好为由,予以从重处罚,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此外,《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绝不能任意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后作出判决:撤销检疫局对陈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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