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双方串通、隐瞒事实的担保无效

2000-03-24夏晓媛

知识窗 2000年1期
关键词:串通公章欠款

夏晓媛

1997年6月某卷烟经销部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日杂公司借款220万元,约定月息3分,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卷烟经销部只归还了本金80余万元及部分利息。1998年10月,卷烟经销部利用控股方式成为某城市信用社的股东,并将卷烟经销部的职工冯君派到某城市信用社工作。同年11月,卷烟经销部与日杂公司合谋隐瞒已归还的80余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的事实,由冯君持某城市信用社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归还欠款220万元及利息的担保还款协议,约定由城市信用社负责担保归还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某日杂公司便向法院起诉了某城市信用社,要求其偿还欠款220万元及利息。在法院审理期间,冯君又持某城市信用社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鉴章与某日杂公司达成了还款的调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某城市信用社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冯君实施的担保行为未经过董事会讨论同意,且冯君系原债务人某卷烟经销部的职工,利用其在某城市信用社工作,掌管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之机,替某卷烟经销部的欠款实施担保,实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恶意串通,实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我国《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某日杂公司与某卷烟经营部互相串通,共同作弊,隐瞒已经归还80余万本金及部分利息的事实,与代表某城市信用社的冯君(真实身份系某卷烟经营部的职工)签订还款担保协议,明显侵害了某城市信用社的利益,所以这样的担保行为无效,某城市信用社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撤销某日杂公司与冯君代表某城市信用社签订的调解书,驳回某日杂公司对某城市信用社的起诉。

猜你喜欢

串通公章欠款
谦虚
办事儿有多难? 邯郸有2660余枚公章墙
越位
配偶是否应承担另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的所谓夫妻共同债务?
构式如何避免词汇语义与句法的“串通”
“越位”
最高法: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系亲属的,可视为恶意串通抢注
东辽联社成功收回村级欠款近千万
借条遗失,如何结清债务
郑小和神话历险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