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字不可少!
2000-02-13魏永征
新闻记者 2000年8期
魏永征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主张消灭新闻报道中的“某”字,说是新闻中往往出现什么某单位、某长、某人,不知道讲的是谁,真是故意吊人胃口,何不讲讲清楚?大有“某”字不除,新闻透明度就没有保证,公众知情权也就无法落实之意。
这个主张痛快倒很痛快,可是恐怕做不到。
首先是法律不允许。例如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就规定新闻报道必须“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而去年颁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比前法删去“在判决前”四个字。照此看来,凡是报道未成年人犯罪,就必须一“某”到底。这个禁区,现在人们还不注意,例如轰动全国的金华中学生杀母案,从审理期间到一审宣判,新华社统发稿都是把学生的姓名、所在学校和被杀害母亲的姓名和盘托出,全国各地报纸照登不误,好像从来就没有这条法律似的,这起码是在向全国人民做有法也可以不依的示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无异南辕北辙。
其次是相关人士的权益不允许。诉讼案件中的举报人、受害人、证人等等,除非他们主动愿意“站出来”,新闻报道原则上应当“某”。有些新闻材料的提供者,要求不要公开新闻来源,新闻报道也只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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