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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路漫漫

2000-02-10

财经 2000年8期
关键词:资信个人信用法规

今年6月底,我国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在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诞生。自7月1日起,该公司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正式对各大银行开放,引来各方舆论的强烈关注。

不会一帆风顺

----《光明日报》

----2000年7月14日

----所谓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和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为银行和有关方面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

----这一系统就像是一个市民的“信用身份证”,市民只要到银行贷款或申办信用卡,就会在该系统中留下一份“经济履历”。在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中,市民不良记录将保留7年。

----但上海一些财经专家指出,上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不会一帆风顺。首先在法律上,如何维护个人的相关权益,如隐私权等,因为个人信用系统所记载的不少内容从法律层面上讲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须有权威的法律解释和明晰的法律条款予以保护。

----其次在意识上,市民能否配合是一个关键问题。发展中国家民众往往将债权的实现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信誉,而不习惯于制度保障,因此,他们对于建立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给个人信用评级等,往往不能理解和配合。

----此外,征信涉及的信息面广、机构多,如法院、公安、税务以及保险业等等,如果没有这些机构的合作、支持,联合征信就难以正常开展。

个人信用亟待立法

----《中华工商时报》

----2000年7月14日

----目前上海资信公司得到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从上海资信的征信模式看,尚存在以下法律缺陷:一、有关部门不提供信用线索或信息失真怎么办;二、资信公司向银行提供的信息不实如何赔偿;三、公民个人隐私怎样保护。因此,为使个人信用制度一路走好,还需要做四方面工作:

----第一,尽快完善消费金融的法律体系。第二,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消费金融法制化水平。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信用消费法》和其他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并清理现行的涉及消费金融的法规、规章,同时尽快制定各类消费金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个人破产后不得进行高消费等。另外要学习西方在个人信用担保方面的经验,由政府出面筹资组建公司,为个人信用消费提供担保,消除银行后顾之忧。第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如参照美国在净化消费信贷的环境、授信及还款方面的法律规定。

准备工作需检讨

----《南方周末》

----2000年7月21日

----尽管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取向,各利益主体并无疑议,但对具体方案设计的争论并未休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界人士认为,如此意义重大的一项试点,在长达一年的准备期内,政府、银行、资信公司以及媒体做了哪些实质性工作,需要检讨:一是未见相应的法规条文出台,二是未能形成足够的传播力——本来是针对平民百姓的利好消息,但百姓却所知甚少。

----按照现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储蓄存款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有义务保护信用卡持卡人和消费信贷贷款人的资信状况。作为客户,亦有权要求保护自己的资信机密。而上海资信公司却缺乏任何刚性法规背景作依托。

----矛盾由此生发。如果客户祭出法规条文作利器要求务必保密,银行与资信公司何以应对?对商业银行而言,在对个信制度普遍表示欢迎的同时,心理及行为上也保留有一份审慎的迟疑。对商业银行来说,客户的资料就是他们的生产力——倘若为竞争对手获知,自身利益必然受损。

----此外,资信公司目前对个人信用的描述也是不完整的。因为资信公司现在只与商业银行合作,缺乏法院、公安、工商、税收及保险业等的个人信用资料。还有,国人消费历来是“量入为出”,没有向银行借钱的记录,其个人信用又如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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