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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文一束(1953-1989)

2000-02-01

天涯 2000年4期
关键词:群众

黄石市人民法庭判决书(1953)

(53)黄特刑字第102号

被告罗文镜。又名罗厚定,又名罗顺民,又名化子,男,23岁,本市郊区萧铺乡人,贫农成份。流氓出身,文盲。一九三八年充匪李幼山游击队及李成游击队当勤务兵两年。四一年(此处不详--编者按)〖HTK〗。四三年在大冶县保安队当兵,四四年充匪左洪别动军前方工作组长。同年在石灰窖伪公安局当兵,四六年在下陆伪乡公所当兵,同年至汉口扫街。四九年混入我下陆解放军后遣返。本年(53)四月二十五日为该犯充匪组长时杀人一案本庭传讯后畏罪潜逃。又于本年(53)六月十七日缉捕归案。今经审查有以下事实:一九四四年该犯充当匪别动军前方工作组长时与匪徒张肇柏(已判管制)在大冶马前寺长乐山一带搜索,忽有群众陆垂银(木匠又名牛)马前寺敬神出来,该犯等诬为"汉奸"将陆捉至大冶西虞桥别动军匪部用枪杀死。同年该犯在伪大冶保安队当兵与汉奸王麦尔勾结将保安队长枪暗中拖走一条,后与匪张贵卿至王家庄人,害王家庄的群众受害很大,用去钱财若干,并又捉去群众二人坐牢。后该犯又带匪兵至张满湾下捉去四人至西边坐牢,害张家群众用钱若干,同年该犯又随同匪队长张白跨子等二十人至老鸡乡抢劫群众财物,本年四月该犯畏罪潜逃阳新县弟占志伦处躲藏一个多月,并狡赖是写"坦白书"。

根据被告历充匪兵及匪别动军组长等职,一贯抢劫欺压群众,捉去群众杀害,应负主要责任,本案发生后仍不悔过反而畏罪潜逃,群众极其不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三款判处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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