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主义的背景
2000-02-01[美]弗雷德·夏尔
天涯 2000年4期
[美]弗雷德·夏尔
佚名译
人们有这样一种期望,认为美国人对宪政主义具有独到见解,因为在过去的二百一十年中,我们美国人没有制定任何一部新宪法,这一点对认识美国宪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我来说,进入今天的讨论的适当方式不是先谈美国宪法,而是要讨论宪政的基本原理。如果我们要对宪政的这些最基本原理进行讨论,首先要谈论的适当国家不是美国,而是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新西兰和以色列这三个国家。
为什么我们要从这三个国家溯源宪政主义基本原理呢?这是因为在当今世界上,几乎只有这三个国家没有一个被称作为宪法的单独文件。如果你说想看看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新西兰和以色列这三个国家的宪法,那么这些国家无法提供一份单独的宪法文件,也没有一份特定的老百姓可以说出来的宪法文件。尽管如此,人们不可因此得出结论说:这三个国家没有宪法。这个结论是错误的。
在联合王国,众所周知的是,没有女王陛下签字,议会立法不得生效。但另外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女王陛下在签署法律之前,不得因为她对法律的内容有不同意见而拒绝签署。讲到这儿,我觉得有趣,我希望你们也觉得有趣的是,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人们都知道:如果女王拒绝签署议会通过的法律,每一个人,或者几乎每一个人都会认为女王违宪,即使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人们还是认为女王这样做违反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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