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青工必修的第一课
1995-08-22彭建梅
中国青年 1995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彭建梅
《劳动法》涉及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一切方面,是劳动者的“护身符”。如果把《劳动法》与其他法等量齐观,而看不到其特殊意义,那就非常遗憾。
“你有哪些劳动权利?”“你与用人单位是一种什么关系?”
……
在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即将施行之际,带着这些与青年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我们走访了劳动部政策法规司陈刚司长。
记者:据我所知,世界发达国家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对劳动者利益进行保护来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因此许多国家把劳动法视为“第二宪法”,先后制定了劳动法。而在我国,《劳动法》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这是不是有点姗姗来迟?
陈司长:一个法律的出台,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愿望为基础,而是以一个国家客观需要和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等条件为基础的。从其他国家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它是工人阶级无法忍受超出道德和生理界限的劳动条件,展开激烈的争取生存权利的斗争,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日益紧张的状况下产生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根本不同于西方的公有制经济,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有了很大发展,公有制企业也在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由此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事实上,近些年来由于缺少比较完备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法律,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特别是在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绝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甚至侮辱和体罚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酿成重大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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