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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工作

1991-09-27衡勇

中国青年 1991年4期
关键词:人事处渭南残疾

我小时患过小儿麻痹,现有轻微跛行,但行走自如,生活完全能自理,不影响工作学习。1986年,我考入陕西银行学校城市金融专业,在校学习成绩优秀。1988年7月毕业,学校将我分配到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下属一个市分行。当我拿着经省劳动人事厅盖章的报到证和粮油关系去市分行报到时,人事处的同志却以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为由,让我暂缓报到。以后,我又多次去报到,但市分行均拒绝为我办理手续。我心里十分清楚,他们是嫌我身有残疾。其间,我在学校和省、市分行之间来回奔波上百次,要求按计划接收我,均无答复。从1988年7月报到日起到年底,市分行既不落实我的工作,也不向学校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最后经我一再哀求,在超过报到有效期4个月之后,市分行人事处勉强给学校发出一份“便函”,冠冕堂皇地将我退回学校,所述理由是:“衡勇同学生活基地不在本市,要求到本市工作的想法是不妥的,对其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都将带来一定困难。我们慎重考虑,还请你校分配在父母所在地工作为宜。你校1988年分配我行一名中专生的计划已落实。”陕西银行学校很快复函给市分行:“我校毕业生分配计划,是由省人行与各专业银行协商制定的,贵行应按分配计划接收我校毕业生衡勇。贵处来函称已落实了一名中专生分配计划,但我校衡勇并未被接收。贵行如不接收我校毕业生,也应在学生报到三个月内,通过省人行与我校联系。我校通过正常渠道将衡勇分配你行,并无不妥,请尽快按文件落实。”但市分行一直不予理睬。

市分行不接收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与我同届的毕业生分在该市共21人,其中仅有4人家在该市。另外,市分行说的分配计划已落实的人,是我班被分到渭南支行的女同学,她的家住渭南县,并非该市人。市分行所谓的“生活基地”不在该市,显然是个借口。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他们却剥夺了国家赋予我的权利。两年来,我没有经济来源,户口报不上,无处容身,只能到处打零工。我学会了打字、修车、掌鞋,为了吃饭我什么都干。现在,我精神压力很大,整天处在恐慌之中,身体状况也很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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