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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真正成为“人”

1991-07-15

读书 1991年12期
关键词:酷刑变态统治者

黎 辉

读罢《中国古代酷刑》,我心头沉甸甸的象压着一块铅。沉重的心里始终萦绕着这样一个问题:历史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酷刑现象呢?换句话说,人们对待自己的同类何以会如此狠毒残忍呢?我想原因只有一个把人——那怕是真正极端的极人、恶人——不当作人这种意识、观念,是酷刑得以出现并得到绵延不绝地施行的重要原因。

罗马斗技场是残酷的,让角斗士手持利刃互相拼杀而死是多么惨无人道!那是因为,在罗马人看来,斯巴达克思一类的“角斗士”是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而不是如同他们那样的人。宗教裁判是残酷的,因为它所判决的“异端”是反“上帝”的“魔鬼”;中国古代的“车裂”、“凌迟”是残酷的,那是因为对方是犯了“弥天大罪”、“大逆不道”、“无君无父”的“衣冠禽兽”……

王永宽先生在其著作《拷讯》一节里有这样一段话:

从有阶级以来直到封建社会末期,历代政体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专制。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社会里,不同等级的人都层层地被主宰着和制约着,除皇帝之外,每个人都没有独立的人权。上层统治者不容许下层的人有独立的权利,身居下层者也没有可以有效地维护个人权利的手段。因此,皇帝对待臣僚,官府对待百姓,都象父亲对待儿子那样可以随意处治。这种对人的轻贱,是古代各级官府使用刑讯逼供时的共同心态。著名的古典悲剧《窦娥冤》中,太守桃杌听信张驴儿的诬告,不顾窦娥申诉,刚问三两句便喝斥道:“人是贱虫,不打不招。左右,与我选大棍子打着!”这句戏曲台词,真实地概括了封建统治者的共同认识。(该书第236——237页)

这段话,虽然在我看来尚有不少可商榷处,譬如,皇帝是否就有“独立的人权”?父亲对儿子、是否都“可以随意处治”,是否都可随意加以酷刑?恐怕都成问题;而太守桃杌的话是否只是“概括了封建统治者的共同认识”,而根本与被统治者无关,也还需要研究。但是,有一点我是赞同的,这就是,把人不当人(“是贱虫”)的观念导致着酷刑的长期存在。正因为在用刑及旁观者眼里,那受刑者根本不算人、不是人,而是“恶虫”、“猛兽”时,他们才能恨之入骨,才能心安理得地“随意处治”,才能以最残酷的手法处治他,以发泄自己心中的愤恨情绪。王先生在书的《前言》中谈到“残忍行为和残忍意识”,并举出历史上的典型事例以说明。(见该书《前言》第11页。)广义的残忍意识和残忍行为也许人皆有之,但残忍到那种令人发指的程度,恐怕只有畸型心理和变态行为才能解释。民间传说里把姐己说成“九尾狐狸精”,把一些酷吏凶手说成“魔王”“恶煞”转世,即是其畸型、变态的证明。因而,上述事例用以说明心理畸型、行为变态者是可以的,而且这种情形代有人出,绝对数量也未必很少。所以,这也是历代酷刑得以存在、实施,并时有“创新”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酷刑在古代历史上的普遍化,在整个社会范围里被人们容忍数千年之久,恐怕就不仅仅是残忍意识的特例所能解释,而是根本的、因痛恨、仇视而把人不当人看待的问题了。

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日,这种观念、心态以至行为都没有绝迹。但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制度为杜绝和消灭这种野蛮行为提供了保障。

(《中国古代酷刑》,王永宽著,中州古籍出版社一九九一年三月版,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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