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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青年业余劳动提成与提倡雷锋精神矛盾吗?

1981-08-20国平等

中国青年 1981年9期
关键词:增加收入业余共产主义

国平等

编辑同志:

我们在工作中,常常为团组织活动经费不足而苦恼。去年8月5日,团中央和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可提取部分活动经费。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为活跃团的生活打开了门路。可是,学雷锋、树新风的活动开展以来,提取活动经费的做法又受到非议。有人讲:团组织是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的学校,搞业余劳动是发扬风格、尽义务,不能提钱。仿佛一提钱就是“向钱看”,就会把团组织引向歧途。有的团干部也觉得理不直,气不壮。

编辑同志,究竟应该怎样认识这个问题?

北京内燃机总厂阮帧国平天婴

阮桢、国平、天婴同志:

你们在来信中提出的问题,其他一些团干部也有反映,有必要加以澄清和说明。

团组织的活动经费,是开展团的工作,活跃青年生活,团结教育青年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多年来,工交、基建、财贺战线企业的党政领导根据需要和财力的可能,通过行政拨款的办法解决了一部分团的活动经费。但是,许多单位团的活动经费仍然很少,影响着团的工作的开展。因此去年8月5日,财政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了《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通知》,规定基层团组织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发动团员青年开展义务劳动,在保证国家和企业增加收入的前提下,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团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这对于解决团的活动经费,进一步活跃团的工作,调动青年建设四化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这个规定,同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学雷锋、树新风,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锋”的活动是否相矛盾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青年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之后,适当地开展一些义务劳动,本身就是一种共产主义精神的体现。团组织所提取的经费是归团组织集体使用,主要用于对青年的政治、技术、文化教育,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对于参加义务劳动的青年来说,是不取报酬、无偿地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企业增加收入的义务劳动。这是青年们共产主义觉悟和主人翁精神在实际工作中一种具体而生动的体现,是雷锋精神的大发扬。

其次,《通知》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为国家和企业多做贡献。财政部、团中央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各种项目的义务劳动提成比例和按照这些比例提取经费的最高限额。如《通知》中规定,团组织可从青年业余突击完成生产任务所节约的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可从修旧利废创造的价值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等。这说明青年开展义务劳动所创价值的绝大部分贡献给了国家和企业,团组织从中提取有限的经费,是以国家和企业多增加收入为前提的。由此不难看出,这种做法不仅不应受到非议,而且应该大力倡导。

第三,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也要有必要的物质手段。青年有其自身特点,对青年进行思想教育,也包括了开展各种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易收潜移默化的效果,这已为团的工作实践所证明。就青年的生理特点来说,他们在紧张的义务突击活动之后,也需要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补充“能量”,从而使青年保持旺盛持久的热情,更富有朝气地参加新的活动。团组织开展这些活动,都必不可少地需要一些物质手段。我们不能一提“精神”,就对一切物质的东西采取排斥、否定的态度。况且团组织为了解决经费紧张的矛盾,通过组织青年开展义务劳动的途径,自己动手,筹措资金,借以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不正是很好地体现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吗?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通过义务劳动提取团的活动经费的做法,于国家有利,于企业有利,于教育青年的事业有利。这样的好事,我们为什么不坚持做下去呢?因此,基层团组织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理直气壮地为教育青年一代的事业创造物质条件,推动团的工作。至于有的企业通过行政拨款较好地解决了团的活动经费,则不必完全拘泥于《通知》的规定。在一部分亏损企业和由于关停并转等原因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中,虽然青年开展义务劳动创造了价值,但企业无力拨款的,团组织应从实际出发,适当少提或不提经费。但这种情况不应妨碍《通知》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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