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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根据把我当做“贼”?

1956-08-16丁育才

中国青年 1956年16期
关键词:布票室长毕业证

编辑同志:

当我写这封信的时候,我内心的痛苦是难以形容的,我的人格受到莫大的侮辱,前途可能也将就此断送……

我是个十七岁的青年,1954年在崇阳县初中毕业后没有考取高中。今年当国家扩大招生名额,号召青年升学的时候,我来到了咸阳中学补习功课,准备投考高中。升学的愿望又将实现了,多高兴啊!我几乎整天钻在书本里,迎接着考试的一天到来。

没想到,在六月三日晚自习的时候:突然,发生了一件事情:和我同床共桌的钱立强同学丢了三块钱、毕业证和布票。为了寻找失物,在班主任郭老师的指导下,就寝时室长安东华召集了全室同学开会,动员拿了东西的人当天晚上交出来。果然,第二天的早上,毕业证和布票在失主的口袋里找出来了,但钱仍没有下落。当时室长和钱立强就对全室同学进行了人身搜查。搜查的结果,发现三个人身上有钱:一个是我,有五块钱,另外两位同学,一个有一块多钱,一个只有几分钱。

于是,我们三个就成了怀疑对象,室长找我们去谈话,叫我们拿出来,绝对保密。钱是我们自己的,当然不会拿出来,谈话毫无结果。

第二天午睡时间,郭老师找我个别谈话,他说:“事情已经调查清楚了,根据一切推理和十足的证据,不可否认的,钱是你拿了,现在只等你承认错误了。”接着他又“好心”地动员我:“你若是怕承认了错误对你升学有影响,我可以以一个人民教师的身份保证决不会这样。”我听了他这番话,真是祸从天降,活天冤枉。我的五块钱(一整张)是上星期天哥哥给我的。我哥在咸阳一个小学教书,我告诉郭老师,要是不信的话还可以派人去调查。但郭老师不管这些,只一口咬定,钱是我拿了的,只要我承认错误,把钱交出来,就绝对保守秘密。我不能就这样“承认”,要求老师告诉我,有什么证据作这样的肯定。

郭老师回答说:第一,你的生活可能有点困难;第二,毕业证和布票是第二天从钱立强口袋找到的,这可以说明是偷东西的人在头天晚上交出来的,经室长调查那天晚上谁的鞋都没有动,而你与他同床睡,可见这不是别人了;第三,你这几天情绪不安;根据以上三点偷钱的不是你又是何人呢?”

天哪!这算得什么根据呢?我向他解释说:第一,我家庭生活并不困难,父亲、母亲、哥哥都有工作,一家五口人的生活满可以过得去;第二,晚上鞋子动没动是无法调查的,即使肯定鞋子没有动,也说明不了什么。因为晚上要是有人起来,打赤脚定不是更好吗?第三,我那几天情绪的确不安,那是因为自己才来半个月,大家都不了解我,而丢钱的人和我关系密切,嫌疑较大,事实上又受了很大的委屈,心情怎能安定呢?

我申述的理由他们毫不考虑。六月七日,学校的周主任又找我谈话,还是要我好好承认错误。我请求他把寻找范围扩大些。周主任说:这没有道理,我们对好人不能无故不疑,而对错误者一个也跑不掉。”晚上在寝室全体同学会上,室长安东华又说:“限你在九日前坦白,不坦白也得坦白,你要回家去也得承认错误,把钱交出来……。”

编辑同志:他们把偷窃的帽子戴在我的头上,硬逼着我承认错误,还说,不承认就升不了学,而我是多么想升学呵!但是我不能违背事实无故承认错误,我也不能背上个小偷的名声,编辑同志:我要申冤,我要升学,请你们帮助我。

湖北省咸阳县中三丁班丁育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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